失信被执行人 |
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新商初字第1149号 |
案号 |
(2014)新执字第00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本良、周文华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无锡交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9250元、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五点八五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292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五点八五上浮50%计算)。 二、刘本良、周文华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共同赔偿无锡交行律师费损失116000元。 三、担保公司对刘本良、周文华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刘本良、周文华追偿。 四、万仕达公司、鑫业公司、李成华、李屾、孙金华对刘本良、周文华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六、案件受理费50600元,减半收取25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2.6元,合计30562.6元(此款已由无锡交行预交),由刘本良、周文华共同负担。无锡交行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由刘本良、周文华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应负担的费用30562.6元直接支付给无锡交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5-07 |
发布时间 |
2014-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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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金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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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7号24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