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7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新商初字第1149号
案号
(2014)新执字第008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本良、周文华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无锡交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9250元、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五点八五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292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五点八五上浮50%计算)。 二、刘本良、周文华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共同赔偿无锡交行律师费损失116000元。 三、担保公司对刘本良、周文华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刘本良、周文华追偿。 四、万仕达公司、鑫业公司、李成华、李屾、孙金华对刘本良、周文华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六、案件受理费50600元,减半收取25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2.6元,合计30562.6元(此款已由无锡交行预交),由刘本良、周文华共同负担。无锡交行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由刘本良、周文华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应负担的费用30562.6元直接支付给无锡交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5-07
发布时间
2014-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7号2412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