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民初9075号 |
案号 |
(2018)苏1281执4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42598.9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以34259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以35259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4259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对被告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刘希爱对被告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偿还代偿款1842598.9元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刘希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3元,原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被告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253元,被告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文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608744032X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宁盐公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