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杰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826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杰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302037.04元,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9日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 5.655%/年计算,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8.4825%/年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 5.655%/年计算,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8.4825%/年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市杰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违约金10万元;三、被告蚌埠市杰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 30906元;四、被告吴杰杰、钮植浩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内容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吴杰杰、钮植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它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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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杰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07390334X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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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华美嘉园10-1号楼1层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