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景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商初字第00962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1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景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借款本金5557046.51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为63814元,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市润昌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燕山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泰荣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利得瀛贸易有限公司、无锡汇能不锈钢有限公司、陈彦斌、罗惜琴对无锡市景泰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无锡汇能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景泰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146元(已由工行南长支行预交),由景泰公司、润昌公司、燕山公司、泰荣公司、利得瀛公司、汇能公司、陈彦斌、罗惜琴共同负担(工行南长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景泰公司、润昌公司、燕山公司、泰荣公司、利得瀛公司、汇能公司、陈彦斌、罗惜琴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景泰公司、润昌公司、燕山公司、泰荣公司、利得瀛公司、汇能公司、陈彦斌、罗惜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工行南长支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9-02 |
发布时间 |
2015-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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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彦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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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新区硕放薛典北路82号B2-0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