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克劳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9210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6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苏克劳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莉工伤赔偿款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465元,合计1715元(王莉已预交),由江苏克劳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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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国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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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顾山镇解放村兴园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