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03民初3145号 |
案号 |
(2018)辽0603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锦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0 000 000元整及利息(以10 000 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丹东锦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857元,减半收取72428.5元,由原告负担37288.5元,由被告负担35140元(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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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卢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8173079863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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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港市开发区望海路17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