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大为羽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426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沈中民一初字第56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沈中执字第00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为羽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锡仁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总计960万元。二、被告辽宁大为羽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锡仁借款人民币723万元的相应利息。三、被告辽宁祥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辽宁大为羽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辽宁祥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3-17 |
发布时间 |
2015-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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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祥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5242668142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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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