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乡县新立菇业种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429民初338号 |
案号 |
(2018)晋0429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借款本金48900元及截止2016年4月10日的利息11448.03元。 被告武乡县新立菇业中支有限公司、胡晋保、王文珍、常晋如、王先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被告郝海兵、武乡县新立菇业中支有限公司、胡晋保、王文珍、常晋如、王先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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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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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洪水镇湾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