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1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02民初250号 |
案号 |
(2019)豫0302执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周红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4925元;二、若被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周红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若被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周红乐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支付从违约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双方其他别无争执。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周红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302执7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92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171070468X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吕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