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民初201号 |
案号 |
(2018)冀8601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文修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偿还的8万元利息从中扣减)。 二、被告刘文忠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被告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60元由被告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时间 |
2018-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新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5648972129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写字楼13层130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