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丰润区旺钟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2206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2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旺钟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海峰、孟庆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甄文亮借款61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5日开始计算,35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开始计算,40000元借款的利息偿自2015年4月27日开始计算,20000元借款的利息偿自2015年5月4日开始计算)。 二、本案其他之诉不予追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旺钟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海峰、孟庆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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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侯玉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575548392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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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丰润区姜家营乡何庄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