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民终2413号 |
案号 |
(2018)冀0825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王利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阚立生借款本金70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原审被告王振清以其在隆化玺德利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784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上诉人阚立生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440.00元,由上诉人王利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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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利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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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