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1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民初4号 |
案号 |
(2017)皖05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735138.49元及利息2631188元(截止2017年6月15日),并以26735138.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475%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98322元; 三、若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江苏省沭阳县宁波路北侧、中奇药业东侧宝龙御景小区57-63室、65-73室、75-81室(住宅)共90套房屋(沭阳县房产证沭字第83038号)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柏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元,总计192292元,由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柏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08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凌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531897921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逸仙路607号609室(新海商务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