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1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24号 |
案号 |
(2016)皖1721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新友工程款39509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肖新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新友法定250元,由被告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金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1512313326 |
登记机关 |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乌木家园十二栋六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