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二初字第00886号 |
案号 |
(2016)皖1204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清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64222.68元; 二、被告安徽阜阳鑫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被告江清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显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774953892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新安大道四季花都小区5号楼A段门面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