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202民初2181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石诚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及罚息共计752546.67元、2017年4月2日后的罚息(以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13.86%计算至本金8000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82605元。二、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永续、王学平对被告黄石诚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黄石诚和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永续、王学平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座22层05室-14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04976、2012004977、2012004978、2012004979、2012004980、2012004974、2012004975、2012004961、2012004960、2012005019)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黄石诚和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永续、王学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02元,均由被告黄石诚和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永续、王学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20-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六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768096783K |
登记机关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注册地址 |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B座2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