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55号 |
案号 |
(2015)宿中执字第00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忠顺、朱玉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余德超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宿州富通公司、宿州鸿昊数码公司对本金300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8-21 |
发布时间 |
2016-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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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兴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0570422432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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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