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4360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宁东长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2535431.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宁夏宁东长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3元,由被告宁夏大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342.5元,原告宁夏宁东长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38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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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振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3597181X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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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荣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