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登兰铁水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2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宁0121执1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登兰铁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永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19220.00元; 二、被告永登兰铁水泥有限公司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6% 向原告宁夏永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暂算至2017年3月30日为29594.7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6.00元,保全费1838.00元,由被告永登兰铁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时间 |
2018-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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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忠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121695625591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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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永登县武胜驿镇陈家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