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1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吉民二初字第00837号 |
案号 |
(2015)吉执字第00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木萨尔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木萨尔县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494667.50元并承担利息(其中:欠款总额的90%即355200.75元自2012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止;欠款总额的10%即39466.75元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88元,减半收取3944元,邮寄送达费360元,合计4304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5-07-21 |
发布时间 |
2016-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00798189761K |
登记机关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博乐市顾里木图路10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