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7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3民初1128号 |
案号 |
(2017)桂0203执1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t被告赵书清支付原告傅国正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80000元; 二、\t被告广西华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赵书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t被告赵书清支付原告傅国正律师费人民币24600元; 四、\t驳回原告傅国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41元,减半收取737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370.50元(原告傅国正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19741元),由被告赵书清、广西华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10 |
发布时间 |
2018-0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书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566791091W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四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