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开发区津海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津0104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旗路支行信用证下垫付本金600万元,及截止至2014年12月22日的利息264830.25元,合计6264830.25元;并按《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天津开发区津海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61514元,由被告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开发区津海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2-01 |
发布时间 |
2016-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54807281E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开发区翠亨村B座38门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