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三初字第1911号 |
案号 |
(2016)津0103执字第00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华晟嘉德安全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华晟嘉德安全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919705.56元; 三、被告天津华晟嘉德安全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复息、罚息共计280285.11元,以及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涉诉合同约定计付); 四、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延军对上述第1、2、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延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华晟嘉德安全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案件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100元,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将此款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时间 |
2016-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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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耀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58745451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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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观海道1001号邮轮母港客运大厦32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