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3民初6495号 |
案号 |
(2017)津0103执1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祥龙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9322197.22元; 二、被告天津市祥龙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6年7月7日的利息369704.33元、罚息27733.54元、复利6924.2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伟、赵炜红、张捍、谢亦然、赵大秋、赵立志、张宏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祥龙盛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以前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70元,由九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时间 |
2017-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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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耀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58745451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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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观海道1001号邮轮母港客运大厦32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