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美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2民初4383号 |
案号 |
(2019)苏0282执5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美达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万元、期内欠息20943.83元(670000元*13.8‰/月*4月-16040.17元)、逾期罚息(以本金6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无锡美达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代理费34700元。三、对无锡美达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宜兴市美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吴小明、吕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宜兴市美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吴小明、吕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美达线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5元,由美达线缆、美达电工、吴小明、吕健负担。华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美达线缆、美达电工、吴小明、吕健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美达线缆、美达电工、吴小明、吕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丰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小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9232319X7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丁蜀镇红卫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