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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漳州市谷丰米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5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厦民初字第880号判决书
案号
(2016)闽02执000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暂计至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标的合计为6972175.52元。 一、尚欠货款本金5738102.55元; 二、尚欠利息1100290.69元(总欠利息1580290.69元减去谷丰米业已经支付的480000元)。 1、利息一:[以本金2805217.59元为基数,利率按照(2015)厦民初字第880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17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日共534天,计算公式为:利息=2805217.59×(年利率4.85%×4÷365日)×未还款的实际天数534天,计至2015年12月2日为796189.92元]; 2、利息二:[以本金2932884.96元为基数,利率按照(2015)厦民初字第880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18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日共503天,计算公式为:利息=2932884.96×(年利率4.85%×4÷365日)×未还款的实际天数503天,计至2015年12月2日为784100.76元];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4日为133782.28 元。 1、一般债务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738102.55元为基数,利率按照(2015)厦民初字第880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2月3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公式为:计算公式为:利息=5738102.55×(年利率4.85%×4÷365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暂计至2016年1月4日为33日共计100644.747元];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5738102.55元×0.0175%×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暂计至2016年1月4日为33日共计33137.5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时间
2016-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建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00665050221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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