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漳州市谷丰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厦民初字第880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6)闽02执00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暂计至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标的合计为6972175.52元。 一、尚欠货款本金5738102.55元; 二、尚欠利息1100290.69元(总欠利息1580290.69元减去谷丰米业已经支付的480000元)。 1、利息一:[以本金2805217.59元为基数,利率按照(2015)厦民初字第880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17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日共534天,计算公式为:利息=2805217.59×(年利率4.85%×4÷365日)×未还款的实际天数534天,计至2015年12月2日为796189.92元]; 2、利息二:[以本金2932884.96元为基数,利率按照(2015)厦民初字第880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18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日共503天,计算公式为:利息=2932884.96×(年利率4.85%×4÷365日)×未还款的实际天数503天,计至2015年12月2日为784100.76元];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4日为133782.28 元。 1、一般债务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738102.55元为基数,利率按照(2015)厦民初字第880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2月3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公式为:计算公式为:利息=5738102.55×(年利率4.85%×4÷365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暂计至2016年1月4日为33日共计100644.747元];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5738102.55元×0.0175%×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暂计至2016年1月4日为33日共计33137.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建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006650502212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