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3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4民初1505号 |
案号 |
(2017)闽0504执1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国昌、陈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 二、杨标志、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国昌、成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杨国昌、陈娟、杨标志、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7-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国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1585303911G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惠安县白崎乡后海村(泉州维景机械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