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民初字第916号 |
案号 |
(2016)闽0923执00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永新、叶秋香、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清弟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2%计算); 二、若被告吴永新、叶秋香、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清弟有权对被告吴永新、叶秋香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邵武市猴子山开发区66号地1-4层(房屋所有权证:邵武字第20120305号,他项权证:房他证邵武字第2013792)、福建省邵武市华光路东侧安泰新苑A幢1层A23号、白渚路206号、白渚路开元新苑10号南店面、福建省邵武市熙春西路136-138号前幢第三层(房屋所有权证:邵武字第20112925、通月字第0109号、通裕字第0660号、通跃字第1270号,他项权证:房房他证邵武字第2013073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吴永新、叶秋香、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清弟有权对被告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邵武市八一路238号AB幢南侧1层6号、7号、8号、八一路238号AB幢北侧1层2号、3号、4号、5号、八一路238号独立幢二层北幢杂物间(房屋所有权证:邵字第20124083、邵字第20124082、城公字第2228号,他项权证:房他证邵武字第2013073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吴永新、叶秋香、邵武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吴清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781724200091Q |
登记机关 |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邵武市八一北路238号安泰大厦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