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县晓康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789号 |
案号 |
(2019)闽0923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县晓康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68292.66元,利息160815.93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21日,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沙县经纬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沙县梅花木竹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戴晓康、被告沈健华、被告郑云、被告金军、被告徐梅花、被告王保文应对被告沙县晓康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032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晓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77960907411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