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跃马减速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575号 |
案号 |
(2016)豫0702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郭学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国贸支行截止2016年4月7日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361525.77元(2016年4月7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郭学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国贸支行信用卡年费800元。 三、新乡市跃马减速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时间 |
2016-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学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538778516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市卫滨产业集聚区西外环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