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郑民四初字第490号 |
案号 |
(2015)郑法执一字第00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东岳借款本金1 2 8 1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以1 2 8 1万元为基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 0 1 3年1 2月2 4曰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许昌宏浩包装有限公司、郑宏伟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东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1 3 1 8 7元、保全费5 0 0 0元,两项共计1 1 8 1 8元,由被告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许昌宏浩包装有限公司、郑宏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4-29 |
发布时间 |
2018-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758361301U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许昌市北外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