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汶上县建辉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济仲裁字(2015)第588号 |
案号 |
(2016)鲁08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申请人汶上县益仓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98754.04元及截至2015年12月23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103948.63元,共计1102702.67元 二 本案仲裁费用266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980元(申请人已经垫付),由申请人承担5710元,由被申请人汶上县义仓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1270元。被申请人汶上县义仓商贸有限公司在向申请人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须加付仲裁费、公告费合计21270元。 三 被申请人济宁文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汶上县建辉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朱玉奎、被申请人张新琴、被申请人朱海洋、被申请人孟芳、被申请人朱海滨、被申请人荣燕秋就上述第一 二项向申请人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位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申请人汶上县义仓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 如被申请人汶上县义仓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文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汶上县建辉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朱玉奎、被申请人张新琴、被申请人朱海洋、被申请人孟芳、被申请人朱海滨、被申请人荣燕秋未在本裁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向申请人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五 驳回申请人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时间 |
2016-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树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30673154901X |
登记机关 |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汶上县郭楼镇水口村南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