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兰商初字第2078号 |
案号 |
(2015)临兰执字第02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山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同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代偿款505508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2625500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2429580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 二、原告山东同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抵押的钢结构(钢结构10267㎡、钢结构11950㎡)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未实现的债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业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杨秀利、王静、赵成、郭凤霞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履行责任。 四、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业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杨秀利、王静、赵成、郭凤霞承担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471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业有限公司、宋海军、杨秀美、杨秀利、王静、赵成、郭凤霞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14 |
发布时间 |
2016-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00696898081H |
登记机关 |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日照市东港区涛雒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