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5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济商初字第200号 |
案号 |
(2015)济执字第00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贷款4000万元及利息233.311万元,共计人民币4233.311万元。被告山东企鹅塑胶位置有限公司保证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若逾期未还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有权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王长青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诉讼促使费5000元,律师费2万元,共计145900元,由被告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王长青共同负担(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偿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2-14 |
发布时间 |
2016-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道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001659215618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济宁市车站东路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