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瑞星海藻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黄民初字第11356号 |
案号 |
(2016)鲁0281执2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子合于2016年2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2日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息24%计算)。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青岛瑞星海藻工业有限公司、胶南市三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 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 960元,保全费5 000元,由三被告负担,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前偿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01 |
发布时间 |
2016-10-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子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黄岛区峄山路79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