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华宇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502民初字第677号 |
案号 |
(2016)鲁0502执1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垦利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8998055.74元、利息损失215953.34元,另支付利息损失(以8998055.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自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营海丰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崔玉钦、王文菊、王文利、李燕对被告垦利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董绍亮、张好花抵押的座落于垦利县黄河路22号2幢垦房字第8050号房产、垦国用(2012)第321号中抵押的部分土地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东营海丰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崔玉钦、王文菊、王文利、李燕、董绍亮、张好花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垦利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59元,减半收取381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发布时间 |
2016-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577779311F |
登记机关 |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垦利县永安工业园区经三路以南、西纬三路以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