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茗第甲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北商初字第447号 |
案号 |
(2015)北执字第01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茗第甲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前归还原告魏雪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原告魏雪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 二、如果未按前款约定期限还清该300万元,被告青岛茗第甲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另行赔偿原告魏雪利息损失人民币361 150元,并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魏雪计付利息; 三、上述一、二项,被告青岛永安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于萍、被告石花妮、被告于泳向原告魏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 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 2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合计人民币22 225元,由被告青岛茗第甲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永安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于萍、被告石花妮、被告于泳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时间 |
2015-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宁晓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36752982716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27号6号楼2单元3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