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飞龙功能碳酸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寿民初字第5227号 |
案号 |
(2015)寿法执字第04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飞龙功能碳酸钙科技有限公司、李冠周返还原告黄百勇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两项合计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海惠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飞龙功能碳酸钙科技有限公司、李冠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飞龙功能碳酸钙科技有限公司、李冠周、山东海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23 |
发布时间 |
2015-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冠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0562529731M |
登记机关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新海街以北、海旺路以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