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武县永康酒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成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成法执字第01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武县永康酒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春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山东成武印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成武永康工贸有限公司、于钦伟、朱启柱、朱瑞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成武印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成武永康工贸有限公司、于钦伟、朱启柱、朱瑞康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武县永康酒厂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09-04 |
发布时间 |
2015-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启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37275876314 |
登记机关 |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朱集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