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21民初2378号 |
案号 |
(2016)鲁1121执1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借款本金3 000 000元、利息75 548.42元,共计3 075 548.42元及2016年6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 二、被告王洪刚、韩文花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对被告王洪刚所有的莲房权证城区字第2100190号房产在2 337 000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对371121101123GB00001号土地在900 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 404元、保全费5 000元、送达费93元,共计36 497元,由被告日照海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洪刚、韩文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10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文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21599255471P |
登记机关 |
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五莲县高泽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