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佳德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2035号(2015)东民初字第2035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垫付的汇票本金计人民币1694488.7元,罚息计人民币330463.42元,合计人民币2024952.12元(罚息计算截止2015年2月15日止;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垫付的汇票本金1694488.7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320元,由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承担272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时间 |
2016-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章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