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阳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302执恢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萍乡市阳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昊扬高科技有限公司、林济根、张佑华、林高群、邱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刘仕萍借款本金77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9月12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4年7月6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70000元为基数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25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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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济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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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阳干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