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樟树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2609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2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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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军、李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021637.57元、利息9144.54元,共计2030782.11元。(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7月11日止;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21637.57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陈军、李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熊建胜、杨春兰、黄涛、南花、南勇、黄桂清、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勇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建胜、杨春兰、黄涛、南花、南勇、黄桂清、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鼎盛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勇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军、李志红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32元,被告陈军、李志红承担360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时间 |
2016-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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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区(樟树市鼎鑫实业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