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3520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1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借款本金325万元; 二、由被告赣州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复息、罚息合计1020931.47元(截止至2017年10月30日),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3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 三、被告朱龙山对被告赣州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33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叶敏对被告赣州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33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赣州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朱龙山、叶敏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杉木树下6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060821、00003367、00053082号)以及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13号金利花苑店3-4#,仓3-4#(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056329号、赣房共字第0032599号)】行使抵押权,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取得价款在最高额330万元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朱龙山、叶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44元,由被告赣州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龙山、叶敏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全额预交,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40544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27 |
发布时间 |
2018-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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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龙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255350432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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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13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