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121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121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嘉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4922866.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的标准为年利率24.6%;利息计算期限:以4922866.6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348600元从应当归还的利息中抵扣);二、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嘉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1150元;三、被告彭江华对上述全部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嘉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控规E1-1-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吉州国用(2012)第1-0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全部款项的范围内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优先受偿;五、被告彭江华、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08元,由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彭江华、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10 |
发布时间 |
2015-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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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远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000612446601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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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南一路3号机械大厦11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