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洪民二初字第181号(2013)洪民二初字第181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正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青山湖区嘉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及罚息(罚息的计算:从2013年4月1日起至付清该笔200万元借款本息之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俞正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嘉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 三、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座落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工业园控规E1-1-1地块、土地面积为6860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吉州国用(2012)第1-002号,他项权证号为:吉州他项(2012)第1-005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内对200万元借款本金、上述罚息及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技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俞正太应向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200万元借款本金、上述罚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技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俞正太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嘉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394元,由被告俞正太、吉安市妈湾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技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13 |
发布时间 |
2015-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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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远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000612446601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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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南一路3号机械大厦11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