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溪市妙易日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余民二初字第15号(2015)余民二初字第15号 |
案号 |
(2016)赣0622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寿昶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7月20日按月息12‰计算,2015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贵溪市妙易日化有限公司、施亚群对被告寿昶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59元,由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59元,被告寿昶杰负担9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27 |
发布时间 |
2016-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寿禾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81561068291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