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4)安法执字第00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41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若被告能够依上款约定付清货款,则原告放弃对违约金的追偿。否则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6月9日前的违约金30350.25元,以及自2014年6月10日期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1863.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4-10-08 |
发布时间 |
2014-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788216391B |
登记机关 |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罗县红崖子乡精细化工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