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勐海国皓茶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28民终674号 |
案号 |
(2017)云2822执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州中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勐海国皓茶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49,585.6元及利息14,808.89元,合计1,464,394.49元(1,449,585.6元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6%,从2014年12月8日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9,464元,减半收取9,823元,由被告勐海国皓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诉费19464元,由上诉人勐海国皓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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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黎君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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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