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利兴城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4863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佰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莉有限合伙份额转让费1 000 000元,并给付资金占用费(以1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执行); 二、被告成都佰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莉律师代理费20 000元; 三、被告成都佰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利兴城矿业有限公司、刘均对被告成都佰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魏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成都佰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利兴城矿业有限公司、刘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成都佰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魏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佰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佰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利兴城矿业有限公司、刘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 2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15 840元,由被告成都佰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佰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利兴城矿业有限公司、刘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4-08 |
发布时间 |
2016-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30号 |






